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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石油分公司地市分公司拆并后增值税和所得税缴纳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流〔2005〕1号

颁布时间:2004-12-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分局: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石油分公司因理顺内部管理体制的需要,从2005年1月1日起,对原有的13个地市分公司拆并为11个地市分公司,拆并后的地市分公司将与我省现有行政区划保持一致,即原有的德清(含安吉)、义乌(含磐安、浦江)分公司拆并到湖州、金华分公司,原来由德清分公司管辖的临安支公司重新划归杭州分公司管辖。为支持企业的改革,现对由此产生的增值税及所得税的缴纳问题明确如下:

  一、税务登记

  被拆并的分公司及所属的支公司作为新的分公司所属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并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增值税的申报、缴纳

  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石油分公司增值税、所得税纳税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2002〕180号)规定:“支公司实现的增值税应税收入统一由分公司核算销项税额,取得的进项税额一律在分公司集中申报抵扣,支公司应纳增值税采取按应税销售收入分摊并分别就地申报缴纳的办法”。德清、安吉并入湖州分公司,义乌、磐

  安、浦江并入金华分公司,临安并入杭州分公司后,分别由湖州、金华、杭州分公司按应税

  销售收入分摊计算增值税并就地申报缴纳。

  三、所得税的申报、缴纳

  德清、义乌不再作为独立核算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别作为湖州、金华分公司所属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分别由湖州、金华分公司向分公司所在地国税机关申报缴纳。

  四、拆并后的分公司、支公司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及“票表稽核”按《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2003〕110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2004年末德清、义乌被并分公司的应缴未缴各项税款由并入分公司按期申报缴纳,2004年末留抵税额应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汇总到并入分公司统一抵扣。

  附件:浙江省石油分公司本部及市级分公司统一纳税单位一览表

  附件:

  浙江石油分公司本部及市级分公司

  统一纳税单位一览表

  序号单位名称

  1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石油分公司(本部)

  2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杭州石油分公司

  3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温州石油分公司

  4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嘉兴石油分公司

  5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湖州石油分公司

  6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金华石油分公司

  7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台州石油分公司

  8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舟山石油分公司

  9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绍兴石油分公司

  10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衢州石油分公司

  11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丽水石油分公司

  12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宁波石油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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