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税所〔2003〕8号
颁布时间:2003-03-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省局直属征收分局、杭州萧山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光大银行核销和处置不良资产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光大银行杭州分行及其所属各分支机构2002年至2009年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将批准核销的呆帐损失税前扣除情况报主管国税机关和省国税局所得税管理处备案。
二、从2002年第4季度起,光大银行杭州分行所属各分支机构暂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统一由总行汇总纳税。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要认真做好2002年度汇算清缴工作,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应及时办理退税。
三、光大银行杭州分行应将每年分支机构增设情况上报省国税局所得税管理处。
附件
光大银行杭州分行所属分支机构名单
光大银行杭州分行解放路支行
光大银行杭州分行朝晖支行
光大银行杭州分行武林支行
光大银行杭州分行西湖支行
光大银行杭州分行庆春路支行
光大银行杭州分行高新支行
光大银行杭州分行钱江支行
光大银行杭州分行萧山支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光大银行
核销和处置不良资产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
2003年12月30日 财税〔2002〕198号
名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中国光大银行在核销和处置原中国投资银行不良资产过程中的有关财务、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 中国光大银行在2001年至2009年期间,可以用为原中国投资银行不良资产提取144亿元专项准备金核销原中国投资银行的呆账和处置原中国投资银行的不良资产。
二、 在上述期间内,中国光大银行接收原中国投资银行不良资产形成的损失,凡符合税收规定呆账损失条件的,经其总行报主管税务部门审核确认后,准予按实际损失额直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 从2002年4季度起,光大银行所属各分支机构暂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统一由其总行汇总缴纳。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