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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藏驻区外企业回西藏缴纳所得税的函》的通知

京税二[1994 ]327号

颁布时间:1994-05-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税务局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开发区: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藏驻区外企业回西藏缴纳所得税的函》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西藏驻区外企业的名单,另行通知。

  1994年5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藏驻区外企业回西藏缴纳所得税的函

国税函发[1994]125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接你区藏政函[1994]3号文,关于要求将驻区外企业的所得税回西藏缴纳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应就地缴。考虑到你区的特殊情况,经与有关部门及地区协商,同意你区提出的意见,即继续执行西藏驻区外企业的所得税回西藏缴纳的办法。

  为了加强管理,堵塞漏洞,请你区税务机关,将驻区外企业的名单通知所在省(市、区)税务机关,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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