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国税函[2001]123号
颁布时间:2001-06-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口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有关费用的请示》(市国税发[2001]105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据实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上述费用合理性、真实性的审核。
此复
二OO一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