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税所〔2003〕28号
颁布时间:2003-06-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33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浙江省邮政局2002年度向宁波市邮政局等邮政企业收取的上交给国家邮政局的"收支差额"5138万元(详见附表),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浙江省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2003年度由国家邮政局继续在北京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浙江省邮政局向所属企业收取的上交给国家邮政局收支差额明细表 单位:元
1、宁波市邮政局 20745109.25
2、温州市邮政局 15789880.35
3、绍兴市邮政局 13397566.17
4、浙江省报刊发行局 1447444.23
合 计 51380000.0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3年3月25日 国税函〔2003〕3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4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国家邮政局2002年度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的计税处理以及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邮政局2002年度向北京市邮政局等邮政企业收取的"收支差额"(详见附件),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邮政局2002年度向内蒙古自治区邮政局等邮政企业拨付的"收支差额"(详见附件),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盈余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邮政局收取的"收支差额"用于拨付后节余的部分,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包括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及各省邮政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在2003年度由国家邮政局继续在北京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国家邮政局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明细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