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税所〔2003〕46号
颁布时间:2003-10-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义乌市国家税务局、萧山、余杭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发展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038号)转发给你们,并附深圳发展银行杭州分行所属机构名单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深圳发展银行杭州分行所属机构名单:
一、深圳发展银行义乌支行;
二、深圳发展银行杭州分行萧山支行;
三、深圳发展银行杭州余杭支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发展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9月9日 国税函〔2003〕1038号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东、浙江、江苏、山东、四川、海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宁波、青岛、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深圳发展银行关于企业所得税集中缴纳的请示》(深发银〔2003〕116号)。经研究,现对深圳发展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圳发展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在2003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深圳发展银行所属分支机构,暂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深圳发展银行应将深圳特区内的业务与特区外业务分别核算,分别按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深圳发展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深圳发展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