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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发展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所〔2003〕46号

颁布时间:2003-10-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义乌市国家税务局、萧山、余杭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发展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038号)转发给你们,并附深圳发展银行杭州分行所属机构名单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深圳发展银行杭州分行所属机构名单:

  一、深圳发展银行义乌支行;

  二、深圳发展银行杭州分行萧山支行;

  三、深圳发展银行杭州余杭支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发展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9月9日 国税函〔2003〕1038号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东、浙江、江苏、山东、四川、海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宁波、青岛、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深圳发展银行关于企业所得税集中缴纳的请示》(深发银〔2003〕116号)。经研究,现对深圳发展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圳发展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在2003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深圳发展银行所属分支机构,暂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深圳发展银行应将深圳特区内的业务与特区外业务分别核算,分别按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深圳发展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深圳发展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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