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国税发[1998]27号
颁布时间:1998-02-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金融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发[1997]20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集体金融企业符合减免税条件,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由地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时报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二、凡集体金融企业符合减免税条件,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的,经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审核同意,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