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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重型汽车集团陕西汽车制造总厂等四家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陕国税函[1998]225号

颁布时间:1998-08-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重型汽车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372号)规定,由你局负责就地监管的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所属陕西汽车制造总厂、陕西汽车齿轮厂、中国重型汽车西安销售公司、中国重型汽车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西安营业处等四家企业是重汽集团全资控股的成员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试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期限到1997年底已满。为了进一步支持重汽集团的发展,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述四家企业1998年度继续在山东济南市合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上述四家企业,如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动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你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逐级上报省局,由省局上报总局备案。

  三、上述四家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相关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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