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财税[1997]第052号
颁布时间:1997-10-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直属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转发给你们,并经请示省政府同意,补充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在种植业中,将薄菏、留兰香、甜叶菊等经济作物和良种(苗)推广(供应)所得列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范围。
二、在农产品初加工产品中,将良种初加工(主要包括对粮、豆、棉、油种子的精选、包衣、包装处理和麦牙)列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范围。
三、因历史等特殊原因形成现在经营困难的沿湖农场、湖西农场、南云台林场、淮海农场列为我省贫困企业,予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