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税所[2002]74号
颁布时间:2002-07-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绍兴、台州、温州、金华、湖州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511号)转发给你们,绍兴、台州、温州、金华、湖州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并附我省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机构名单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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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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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2年6月4日 国税函[2002]511号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东、湖北、四川、辽宁、江苏、浙江、山东、陕西、福建、云南、河南、河北、黑龙江、湖南、安徽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宁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在2002年底前,在北京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
二、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请表,所在地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附件: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