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税所[2002]70号
颁布时间:2002-07-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杭州、温州、嘉兴、湖州、金华、台州、绍兴、舟山市国家税务局,萧山、余杭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杭州分公司《关于要求退回我司所属机构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多预交部分的请示》(杭太保产[2002]49号),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杭州分公司所属温州、嘉兴、湖州、金华、台州、绍兴、舟山中心支公司、萧山、余杭支公司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1]543号文件精神,2001年度应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15%的比例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多退少补。在杭州分公司办理清缴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杭州分公司2001年度就地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应等于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