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税所[2002]76号
颁布时间:2002-08-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杭州、湖州、嘉兴、温州、金华、台州、衢州、丽水、绍兴、舟山、萧山、余杭、桐乡、乐清、上虞、诸暨市国家税务局、瑞安、安吉、绍兴、岱山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504号)转发给你们,并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所属支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所属支公司名单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所属支公司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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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杭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岱山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陀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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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所属支公司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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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杭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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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
(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2年6月4日 国税函[2002]504号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山西、安徽、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广东、海南、广西、湖南、湖北、河南、云南、贵州、四川、陕西、新疆、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在经营机构体制改革后,分别以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纳税单位,在2002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的办法。
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1、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名单(略)
2、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