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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西北电力集团公司等三户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复函

陕国税函[1998]210号

颁布时间:1998-07-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你局陕国税直函[1998]1号《关于中国西北电力集团公司等三户企业所得税由我处征收管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由于中国西北电力集团公司、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的所得税自1994年税制改革后一直由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因此,对中国西北电力集团公司、彩虹显示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单位不再作调整。

  二、关于陕西秦申烟草有限公司的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问题,我局在历年全省所得税征管工作会议中明确要求,在西安市境内的属于缴纳中央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信托投资、股份、联营等企业以及就地监管企业的所得税均由西安市国家税务局指定的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几年来,西安市国家税务局经过努力,各类企业征管关系基本理顺,税政、征管工作关系与省局、总局已对口衔接。我们意见,陕西秦申烟草有限公司的所得税征管管理仍应由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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