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税所[2002]77号
颁布时间:2002-08-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杭州、绍兴、嘉兴、湖州、金华、温州、台州、丽水、萧山:
近日接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企业所得税缴纳问题的请示》(平保杭分发[2002]101号),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产险)所属中心支公司、支公司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1]599号文件精神,2001年度按应纳所得税额15%的比例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多缴部分由所在地市、县国税局办理退库或抵缴。全省清算后,杭州分公司(产险)2001年度就地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应等于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5%。
二、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寿险)所属中心支公司、支公司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1]599号文件精神,2001年度按应纳所得税额15%的比例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丽水、湖州、温州、嘉兴中心支公司发生亏损,全省清算后,税款多缴部分在杭州分公司(本级)办理退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