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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问题

新国税发[2002]34号

颁布时间:2002-03-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地方税务局

  1、2001年12月31日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及按现行规定征收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管机关征收管理,不作变动。

  2、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但下列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a)两个以上企业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企业,合并各方解散,但合并各方原均为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b)因分立而新设立的企业,但原企业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c)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办理设立登记,但原事业单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3、自2002年1月1日起,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新登记注册、领取许可证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医院、学校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他组织、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4、2001年12月31日前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但未进行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2002年1月1日后进行税务登记的,其企业所得税按原规定的征管范围,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征收管理。

  5、2001年底前的债转股企业、中央企事业单位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仍由原征管机关征收管理,不再调整。

  6、不实行所得税分享的铁路运输(包括广铁集团)、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七、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外的个人所得税(包括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认真贯彻执行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加强国税局、地税局之间以及和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互通信息,密切配合,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

补充规定:

  1、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债转股企业,原由地方税务局管理的,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2、两个以上企业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企业,合并各方解散,但合并前各方既有国家税务局管理,又有地方税务局管理的,合并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

  3、对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改制为公司企业的,仍保持原征管范围不变。

  4、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改为公司(企业)后,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属于新设立(开业)登记企业,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5、铁道部所属的乌鲁木齐铁路局北疆铁路公司从2002年度开始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6、各地国、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对促进我区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提高服务意识,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同时要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联系,密切配合,做好税源管理,防止漏征漏管。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反映,保证所得税收入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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