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税二字[1994]024号
颁布时间:1994-10-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地方税务局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等六部门以新财(商)字(1994)联合通知下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以棉补粮”基金征集办法》,现将“以棉补粮”基金提取、解交的会计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 棉花收购单位提取“以棉补粮”基金时:
借:商品采购
贷:现金(付给棉农的棉花收购款)
贷:其他应付款——以棉补粮基金
(二) 棉花收购单位将“以棉补粮”基金解交当地财政部门时:
借:其他应付款——以棉补粮基金
贷:银行存款
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