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税发[2002]39号
颁布时间:2002-03-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地方税务局
一、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的,自2000年1月1日后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事业单位编制的年度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按照前款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是国办发〔2000〕71号文件附表所列单位;或是在1999年12月31日持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以及虽已实行企业化管理,但仍在县级以上编制管理部门保留事业单位编制户头的单位。2000年1月1日前已转为企业、并入企业,没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未在县级以上编制管理部门保留事业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单位,不得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二、改制为企业的勘察设计单位的具体范围包括:(一)勘察设计单位整体改制的勘察设计企业(包括整体进入其他企业的勘察设计单位);(二)勘察设计单位所属分院、分支机构改制的勘察设计企业;(三)两个或两个以上改制的勘察设计单位合并后组建的勘察设计企业、集团公司;(四)勘察设计单位改制后设立的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和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三、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为股份制企业的,按照原勘察设计单位在股份制企业中所占的股权比例,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四、勘察设计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时,不再执行原事业单位的成本、费用列支标准,统一按企业的成本、费用列支标准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六、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勘察设计单位,需持转制后的企业工商登记资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七、转制的勘察设计单位移交后,企业所得税收入归属及征收管理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5〕023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八、勘察设计单位移交前的欠税,应当及时清缴;未能清缴的,应随同本单位的其他债权债务一并移交,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清欠。
九、勘察设计单位移交后,应当及时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缴销发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和其他有关涉税事项,并在重新办理工商登记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补充规定
1、关于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勘察设计单位,在申请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时应提交如下资料: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门等部门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71号)所列单位。我区有煤炭工业部乌鲁木齐设计研究院、乌鲁木齐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
(2)在1999年12月31日前持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这些单位在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要出具其在1999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相应的证明文件。
(3)虽实行企业化管理,但仍在县以下编制管理部门保留事业编制户头的单位。这些单位在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要出具由其所属的政府部门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批准文件、政府编制管理部门出具的在编制管理部门保留事业编制户头的证明文件。
2、《通知》第三条中关于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为股份制企业的,按照原勘察设计单位在股份制企业中所占的股权比例,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是指用股份制企业的应纳税额乘以原勘察设计单位企业在股份制企业中所占的股权比例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勘察设计单位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由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