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函[2001]143号
颁布时间:2001-03-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根据《山东省同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所[2000]82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对企业已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各市局尚未报经省局审核审批的技术开发费、金融保险企业装修费、呆帐贷款的核销、财产损失扣除和亏损弥补等五项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省局授权各市国税局审核审批。
请各市局严格按照税收政策规定,认真做好省局授权范围内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审批工作,并于2001年5月底前将审核审批情况报省局备案,包括申报单位名称、审核审批项目、扣除金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