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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岭澳核电有限公司远期外汇合约收益确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4]5号

颁布时间:2004-01-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岭澳核电有限公司远期外汇合约收益确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3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岭澳核电有限公司远期外汇合约收益确认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3]1334号
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岭澳核电有限公司远期外汇合约收益确认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发[2003]77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精神,对岭澳核电有限公司为降低外汇风险,开展保值交易,进行超远期外汇合约买卖收益的确认,同意按已交割部分外汇合约实现的损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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