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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晋地税所发[1998]58号

颁布时间:1998-10-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9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1998年8月1日起,大同矿务局、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汾西矿务局、潞安矿务局、晋城矿务局、轩岗矿务局、山西煤矿机械厂、山西煤管局本部、山西统配煤矿综合经营公司(含煤炭博物馆)等国有重点煤矿,以及原随煤矿一起上划为煤矿服务的地质勘探、煤矿设计、基建施工、机械制造、科研教育等企事业单位(以下称煤炭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企业应缴的所得税(含累计欠缴中央的所得税)全额上缴省级金库。

  二、从1998年8月1日起,煤炭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年度财务决算,按时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各地市国税局、地税局要做好煤炭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交接工作,太原市范围内的上述煤炭企业所得税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将此项工作移交给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各企业1995年至1998年1至7月份的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调查统计(统计表附后)(略),应于11月底分别上报省国税局、地税局。主管地税局要在接收过程中建立健全煤炭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档案资料和台账。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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