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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3]263号

颁布时间:2003-12-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实际,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将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的组织领导 2003年是全市地税系统征管改革后的第一年,各单位机构、人员、职能的重新划定,给所得税汇缴工作提出许多新课题。各单位要针对征管改革后业务重组带来的新变化,结合所得税分享体制实施出现的新情况,通过进一步强化所得税汇缴工作的组织领导,合理组织,周密安排,创新思维,抓好落实,以提高汇缴质量和效率为重点,充分调动所得税管理的一切积极因素,确保汇缴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强企业所得税业务的培训工作所得税业务的培训工作是整个汇缴过程的重要基础工作,要不拘形式、求质重效,做好培训工作。对内,要从所得税根本政策入手,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等的培训为主,兼顾会计知识的掌握,并可组织部分业务骨干进行股权投资、债务重组以及所得税与会计差异比较等较复杂的所得税政策的学习。对外,要因地制宜的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有针对性的开展宣传、培训,促使纳税人依法进行汇缴申报。

  三、加强纳税申报管理,提高纳税人“诚信纳税”的意识纳税人依法自行申报纳税是现代税制运行的基本条件。各单位在组织所得税汇缴工作中,要将提高纳税人“诚信纳税”意识作为工作的重点,改善服务环境,加强征管措施,做好纳税人所得税汇缴申报工作。要通过进一步公开政策、公开处罚规定,引导纳税人做好纳税调整,提高汇缴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确保汇缴申报质量。要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监督作用,提高所得税管理的社会化水平。申报期过后,对未按税法规定的期限进行申报的纳税人,应按《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四、结合所得税汇缴,做好有关所得税规定的贯彻落实和征管办法的继续深化今年以来,总局陆续出台了《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财会[2003]29号)等一系列新的所得税政策规定,市局也都相应配发了意见。这些政策的出台,对规范部分行业和业务的所得税处理做出明确的规定。各单位要结合所得税汇缴,对这些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的落实和检查,发挥新政策在改进和提高所得税征管工作中的作用。同时,要结合新的政策规定,继续推进有关所得税行业管理办法的深化。

  五、突出抓好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落实今年以来,上级连续下发了一系列关于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各单位要结合所得税汇缴,做好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对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按减免税政策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从速作出批复;对不符合规定的,其预缴所得税时未入库的税款,予以补交,保证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优惠政策真正落实到位。

  六、继续做好所得税分享后企业资产流动的调查分析工作各单位要按照规定的征管范围加强分享体制改革后所得税征管工作,将税源监控重点转移到利用分享政策,转移利润和大集团改组改制方面上来。加大对所得税分享后企业利用国地税征管交叉,通过新组建企业转移利润的监控,加强与国税局的工作协调,防止企业通过所谓新办企业享受优惠,转移利润的情形。

  七、做好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批和信息化管理汇缴期间,各单位应做好各类所得税减免税、扣除项目的审批工作,要将减免税、弥补亏损、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等审批扣除项目的政策规定、办理程序、报送时限告知纳税人,提高审批的效率和质量,保证纳税人及时办理汇缴申报。对须经市局核准的事项,应按规定的程序、时间和要求上报。近几年,企业所得税的法定审核项目都已纳入微机管理,各单位要按照“数据入网、信息共享、人员会用”的标准做好所得税审核项目的微机管理,书面材料与网络传送同步流转,提高审核项目的信息化管理水平。

  八、做好汇缴总结工作

  (一)汇缴总结及税源分析报告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所得税汇缴总结和税源分析报告,并于明年4月30日前报送市局。汇缴总结要说明汇缴工作基本情况、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及建议;税源分析报告要对本单位税源结构变化情况进行认真地分析,详细说明各行业和重点税源户所得税增加变化情况、原因和变动趋势。

  (二)企业所得税检查总结各有关单位要按青地税发[1999]118号文件要求,在明年2月底之前将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检查总结上报市局。企业所得税检查报告应包括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落实情况、企业所得税日常检查的总户数、查补企业所得税税款数、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典型案例以及政策建议等。

  (三)上年度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专题总结各单位要在2月底之前,将上年中小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的专题报告上报市局。专题报告内容包括核定征收的规模,有关核定户数、行业、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总体税负率、核定所得税额等指标,采取的具体征收管理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存在和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强化税收征收管理的建议。

  (四)做好报表的统计上报工作单位应于2004年4月30日以前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情况统计表》、分局权限减免税备案表等统计表上报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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