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05-12-31 00:00:00.000 发文单位:黑龙江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市、地国税局要认真学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结合本地情况,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纳税人2005年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在2006年1月15日前完成;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在2006年4月底前完成。
三、各市、地国税局负责布置、组织、总结所属县(市)局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工作总结报告和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于2006年6月底前上报省局(所得税管理处)。
二OO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