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地税税二函[2003]1号
颁布时间:2003-05-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随着煤焦产品市场形势的好转,我省煤焦产品价格上扬,生产成本相对稳定,煤焦生产企业利润大幅度上涨,经济效益普遍较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中所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已不适应我省煤焦生产企业的实际,税收流失严重。为了落实全省所得税工作座谈会精神,加强煤焦生产企业的税收管理,公平税负,各市(地)可根据本地煤焦生产企业的实际,在调查测算的基础上,适当调高以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煤焦生产企业的应税所得率,同时调高以定额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煤焦生产企业的所得税定额。以后各市(地)可根据煤焦生产企业的实际,及时调整其应税所得率,但最低不能低于国家税务总局所规定的标准。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三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