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税发[2002]178号
颁布时间:2002-08-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财税[2000]99号)中“对地方实行的对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先按33%的法定税率征收再返还18%(实征15%)的优惠政策,允许保留到2001年12月31日,从2002年1月1日起,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企业所得税一律按法定税率征收”的规定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地方上市股份制企业,从2002年1月1日起,一律恢复按法定33%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国家级开发区、北部新区、重庆市大学科技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上市股份制企业,继续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上市股份制企业符合西部大开发的鼓励类企业,且鼓励类收入达到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在2002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条件的上市股份制企业,一律恢复按33%法定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00二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