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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2]293号

颁布时间:2002-12-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税[2002]7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并根据现行税法有关规定,现对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和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

  二、对 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从2002年开始,自获利年度起实行企业所得税“两免二减半”的政策,即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外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可以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果2002年(不含)之前实际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政策期满的,不再重复执行“两免”政策,从2002年起执行企业所得税“三减半”的政策;如果2002年(不含)之前实际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政策未满两年的,继续执行剩余的免税期限及“三减半”的政策。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的规定,执行自投产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内资企业,改按执行目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政策。如果2002年(不含)之前已经获利并自获利年度起实际享受了企业所得税”两免“政策期满的,不再重复执行”两免“政策,从2002年起执行企业所得税”三减半“的政策;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的台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比照西部地区执行上述政策。

  四、其他有关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政策规定,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25号)执行。

  此前政策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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