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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黔地税发[2006]31号

颁布时间:2006-03-15 16:53:35.000 发文单位: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意见》(国税发[2005]50号)的有关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分类管理”的要求,现就加强我省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加强税基管理工作,有效防止税源流失

  核实税基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目标和核心,要通过核实税基,搞清企业的收入,规范税前扣除,准确计算应税所得。

  (一)积极做好企业所得税新纳税申报表的应用。当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己不能满足管理需要,总局在现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将分别设立金融企业、小企业、事业单位、企业清算、核定征收纳税申报表。适当简化月份或季度的预缴申报和强化年度申报汇缴功能,特别是强化年度申报附表的功能,扩大数据信息量,为纳税评估、分类管理等提供信息支撑。各地要做好使用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应用推广及税务系统培训工作。

  (二)加强对企业收入总额、应税收入、免税收入、税前扣除项目的核实工作。要把企业所有收入都纳入税收监控的范围,对任何一项收入、免税都必须有相应的政策依据,要对应税收入和减免税收入逐项进行核实。加强对企业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损失的真实性审核管理,企业超出税前扣除范围、超过税前扣除标准或者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支出,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加强对会计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的费用扣除项目的审核工作,提高扣除项目的准确性。

  (三)认真做好税前扣除项目审批管理工作。对己取消的企业所得税行政审批项目坚决停止审批,对保留的审批项目要尽量减少审批的层次,进一步规范程序、明确条件、简化手续、认真审核,加强执行情况的跟踪反馈。要改变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管理的状况,认真落实所得税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下放后的后续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因取消审批而疏于管理。

  (四)加强备案管理,完善台账管理制度。由于所得税事项各年度之间是相互关联的,需要延续管理。要运用企业资料“一户式”储存的平台,建立和完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抵免(扣)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台账,记录跨年度的扣除信息,通过建立分类别、分行业、分项目的台账制度,追踪这些项目各年度的扣除情况,实行动态管理,有条件的应把台账纳入征管信息系统。为防止取消审批后出现管理漏洞,要加强备案管理制度,对取消和下放管理的审批项目要把握标准,提出备案制度的具体要求,有效加强税基管理。

  二、深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提高汇算清缴质量按照“明确主体、规范程序、优化服务、提高质量” 的思路,推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工作。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汇算清缴改革必要性的认识。在目前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际工作中,仍存在主体不明确、责任划分不清、汇缴质量不高的问题。因此,各级地税机关要正确把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的方向,认识汇算清缴工作中纳税人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纳税人应依法自行计算、自行调整、年度纳税申报,使纳税人的法律责任正式确立。建立纳税人自核自缴制度,明确征纳双方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二)分清责任,规范汇算清缴工作流程。一是根据汇算清缴征纳双方各自的责任,汇算清缴工作流程为:税务机关组织部署——开展税法宣传和辅导——纳税人领取表证单书、办理涉税审核审批事项——纳税人自行计算、自行调整、自核自缴(或委托税务代理)——纳税人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清算税款——税务机关管理审核纳税申报资料——税务机关统计、分析、总结上报本地区汇算清缴工作情况。二是调整年度纳税申报的时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汇算清缴法定期限内,适当延长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间,要求纳税人在调整后的申报期内,按期申报上一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依其全年预缴的所得税额,自核自缴应补退缴的税额; 主管地税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对企业的年度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逻辑性审核,并办结企业年度所得税多退少补事项。

  (三)加强后续管理,努力提高汇缴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规定,取消原汇缴期内的汇缴检查,重点加强汇缴期后的纳税评估和检查。当纳税人完成年度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后,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开展汇缴后的纳税评估和检查,将此作为一项常年性的工作来抓。重点在纳税评估中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率变化异常和税负偏低的企业及重点行业中开展工作。真正起到以查促管的效应,确保汇缴质量的提高。

  三、采取有效措施,迸一步加强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

  纳税评估是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目前全省各地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进展不一,各地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逐步推进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评估工作。

  (一)细化指标,建立纳税评估工作制度。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结合企业所得税的特点,在省局下发的所得税纳税评估体系上进一步细化,加强指标体系收集工作,妥善解决好评估系统中行业性峰值设置问题。采取多级监控,上下结合的办法,建立多层次的评估案源确定体系;构筑多税评估、联合评税的管理平台,利用与所得税税基的相关性和税收管理员一人管多税的情况,实行多税共评制度,提高评估效率。

  (二)由浅入深,首先开展好项目评估。在尚不具备全面开展评估和不具备信息化条件的地方,不能坐等信息化实现后再开展这项工作。可由税收管理员通过人工计算对一些涉及面广、政策明确和评估难度低的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后续管理事项等为主要内容的项目进行评估。对纳税调整事项,应对照税收政策、税前扣除项目的标准及纳税调整额,与企业申报的纳税调整额相比对,审核其所得税纳税调整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后续管理事项,凡涉及有取消审批的后续管理事项的企业都必须按规定进行项目评估,应在规定时间内对纳税人备案资料做进一步审查核实,并与年度纳税申报表核对;对应备案未备案、审核不符合规定的事项应按规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涉嫌偷税的应移交稽查部门查处。所得税管理的其他事项也都可以根据条件开展项目评估。

  (三)循序渐进,逐步推进综合评估工作。综合评估涉及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纳税调整全过程,对企业信息的全面性及评估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应由成立了纳税评估机构或专业评估人员进行。在现阶段,可先着重做好重点税源户企业的综合评估工作,建立重点税源户企业的主要财务税收指标体系,分析各指标间的相关关系及历史变动区间,以本企业历史指标值为主,结合行业指标参数,及时发现企业纳税环节的异常情况。信息化应用水平较高并己开展综合评估的地区,要进一步研究强化本地区重点行业的评估工作问题,逐渐从少到多、从单个行业到多个行业评估抓起,建立适合行业特点的评估模型及相应指标体系。

  各地对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要注意及时进行归纳和总结,重视评估结果,不断提高整体评估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四、抓好落实,大力推行所得税分类管理工作

  各地要在已有的分类管理工作经验基础上,大力推行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结合实际,加快推行所得税分类管理制度。部分地税机关已对分类管理工作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应尽快推广。开展这项工作的重点是合理确定分类管理的标准,分类标准可按企业规模、纳税信誉等级、行业、征收方式等多种方式执行,关键是应因地制宜地选择适合本地区管理状况的标准,增强管理的有效性。总局将下发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指导意见,省局将根据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二)根据纳税人特点,采用不同的分类管理办法。对查帐征收企业实行行业管理,对带有普遍性、社会广泛关注、征管难度大的行业,如房地产、建筑安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医疗卫生、社会中介组织等要制定特殊的行业管理办法。在管理方式上,尽量利用信息化手段确定纳税人行业税负率、利润率的区间,集中力量对偏离区间的纳税人开展重点监控管理;对核定征收企业,由于帐簿不健全、核算水平低、财务管理不规范、申报纳税不准确的突出特点,管理方式上以抓好纳税辅导和严密监控、提高纳税人遵从度为重点,强化税源源头监控。

  在分类管理中,应注意抓好重点税源企业的管理,对于规模大的重点税源企业要强化日常性的税源分析,加强重点监控管理。加强对减免税期间、改组改制企业、有关联交易的企业等存在偷漏税风险较大的纳税人的管理,防止企业逃避国家税收。对于跨区域经营和实行汇总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各地地税机关要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加强协作,实行好区域间的协同管理机制,形成管理合力。

  五、强化收入管理、进一步提高收入分析水平

  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是推进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级地税机关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所得税税源分布及变化的重要措施,也是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和核实税基的重要基础环节,更是反映和检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质量和效率、反馈和监督所得税政策执行情况的重要依据。去年以来,各级所得税管理部门按照总局、省局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不断加强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促进了企业所得税收入工作。为改变地区间仍存在着开展不平衡、总体水平不高、细致和深度不够的状况,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工作的通知》和省局转发文的要求,充分认识做好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建立制度,完善措施,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工作,切实提高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水平。

  六、切实加强国税、地税局的协作配合工作

  各级地税所得税管理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自觉搞好协作配合,对涉及企业所得税须统一的政策执行口径、核定征收标准、税前扣除标准等,双方应加强沟通和协调,尽量保持一致。对局与局之间和部门之间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通过两局之间联席会议或请示上一级机关协调解决,严禁在两局对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管辖权未取得一致意见前单万面改变征管原状,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对纳税人采取强制措施,影响税收征管秩序和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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