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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6]351号

颁布时间:2006-12-25 16:30:28.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200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要按照市委、市府 “执政为民、服务发展”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分类管理”的所得税管理工作“十六字”方针,遵循《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切实抓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宣传、培训、辅导和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工作,在核实税基的基础上,强化汇缴管理,着力提高纳税人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质量。

  二、有关要求

  (一)切实加强汇算清缴工作的组织领导

  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明确主体,规范程序,优化服务,提高效率”。纳税人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主体。一方面要改变过去责任不清、主体不明的“保姆式”的汇缴方式,另一方面又要克服因纳税人是汇算清缴的主体而疏于管理的思想。要进一步转变观念,在明确汇缴主体的情况下,按照汇缴工作的新要求,切实加强对汇缴工作的领导,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的管理。各区市县局和市局各直属单位分管局长要亲自抓,税政部门要具体抓,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汇算清缴各项工作。

  (二)认真抓好宣传辅导培训工作

  各区市县局要在汇算清缴工作开始之前和汇算清缴期间,切实加强对各项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辅导工作。辅导的重点要放在财务会计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纳税调整,如工资薪金、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宣传费、企业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所得、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所得以及企业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等八大准备金,并将纳税调整的结果反映在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多种方式宣传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及年度申报要求,特别要结合计税工资、房地产开发、民政福利企业等政策调整和年度申报的新要求,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强化对重点税源企业、重点行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政策宣传。要采取有效方式加强纳税人政策辅导和干部职工的业务培训,做到既重视税收政策的培训、更重视年度申报的培训。各区县局汇算清缴到户辅导的面不得低于30%,以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

  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政策调整和新规定, 主管税务机关要在宣传培训的基础上选派业务素质强的税务管理员到户辅导年度纳税申报。重点辅导经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是否按规定税前扣除,督促纳税人严格按照税收规定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的范围、比例、标准进行税前扣除,超过规定的范围、比例、标准的费用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重点审核三项费用的真实性,按规定核实税基,确保年度申报的准确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房期间发生的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对各区县局确定的重点税源企业,必须到户辅导年度纳税申报。通过年度纳税申报辅导,掌握和审核分析重点税源企业生产结构、销售收入、税源变化、主要能(物)耗、历史平均数据、同行业平均数据等相关经济指标增减变化情况、产生原因,预测纳税人的实际纳税能力,真正实现对重点税源实施重点监控、管理。

  (三)强化年度纳税申报管理

  今年是全面落实企业所得税新申报表的第一年,统一按规定正确填报指标口径至关重要。年度纳税申报是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关键程序,申报率和申报质量的高低,将直接关系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质量,各区县局要务必抓好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管理。

  1.申报期限。纳税人必须在4月30日前完成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各区市县局和直属单位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大、中、小企业规模、行业特点,自行确定在4月10日,4月20日,4月30日前,分批明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时间要求。纳税人在规定的年度纳税申报期内,发现纳税申报有误的,可在年度纳税申报期内重新办理纳税申报。同时还要认真抓好今年12月或第四季度所得税在2007年1月预缴申报的入库工作。

  2.申报审核。纳税人必须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年度申报时报送有关报表、资料。各区市县局和直属单位应对纳税人的收入、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情况及申报表逻辑关系进行认真审核。减免税企业、申请税前扣除审批的企业和税前扣除项目需要备案的企业,申报前都要将有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审批或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认真核对审批文书和备案资料。凡是应当审批或备案而未办理相关手续的,纳税人不得自行税前扣除,也不得自行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并按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督促申报。各区市县局和直属单位,在2007年4月20日前,要对年度纳税申报情况进行统计。对未申报户要责任到人,进行催报。4月20日,要逐户了解尚未申报的情况,掌握未申报的户数、未申报的税款和未申报的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企业所得税应申报纳税人,按期、如实完成年度汇缴申报工作。各区市县局和直属单位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申报率不得低于95%.

  (四)切实加强取消和下放审批权限的后续管理

  各区市县局和直属单位要继续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的后续管理工作。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弥补亏损、广告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所得、拆迁补偿收入等企业所得税管理台帐,并加强台帐数据的审核、管理、分析和利用,保证台帐的准确性和延续性,以夯实汇缴清缴的基础工作。

  (五)加强对汇算清缴的纳税评估工作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级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年度申报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并及时开展纳税评估。要利用流转税、个人所得税征管信息和企业生产经营等信息比对年度申报的逻辑性、真实性,切实做到企业所得税与各税种之间评估数据相互比较,评估结果相互印证。要突出重点、集中力量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业、建筑业、煤炭业、娱乐业的纳税评估工作,对纳税评估情况进行分析,分析税源增减变化的原因,发现有明显异常的纳税人,可移交稽查部门,开展纳税检查。

  (六)认真抓好总结报表工作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区市县局和直属单位要认真总结,写出书面报告和编制税源报表。

  汇算清缴工作总结的主要内容包括: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税源结构的分布情况;税源增减变化的原因;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差距;税收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及检查情况;企业所得税管理经验、问题及建议。

  汇缴工作总结和税源报表报送时间为2007年6月30前。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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