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地税函发[1996]234号
颁布时间:1996-09-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一、关于地方农垦企业的概念问题。地方农垦企业系指由农场独资兴办的各类企业。
二、关于对农牧、渔业、农机、气象的事业单位征缓企业所得税问题。
1.凡实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按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2.凡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暂缓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应按税法有关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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