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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地税函发[1997]141号

颁布时间:1997-09-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9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书面资料外,还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待业人员名单及待业证、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的有关证明的影印件;

  2.利用“三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企业、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企业,要有县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证明;

  3.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市以上科委认定证书。

  二、关于减免税审批权限问题:

  1.凡需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由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核,区(市)

  县、分局提出减免税意见报告,报市局审批;

  2.凡不需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可由各区(市)县局审批,报市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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