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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办法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成地税发[1997]96号

颁布时间:1997-06-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得税的减免税管理,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审批办法,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对制定的《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办法》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依照执行。

  一、凡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由纳税人向所在地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并填报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表(附其它相关资料)。

  二、市局各分局收到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后,签注意见报送市局审批。

  三、为了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堵塞减免税漏洞,以确保减免税的真实性,市局根据纳税人的减免税报告以及相关资料和主管税务机关签注的意见,认为基本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委托成都市公正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审核的内容包括:

  1、是否符合新办企业条件,新办企业是指从无到有,新开办的企业。

  2、安置待业人员的比例是否达到减免税标准。

  3、待业人员的范围。待业人员包括,在就业管理局领取行业证书人员,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富余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精减机构下岗的富余人员;劳教、劳改刑满释放人员;农转非人员。

  4、减免税企业的开业时间。

  5、审核福利、校办企业。福利、校办企业的减免税一定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7]财税字001号文件的有关精神进行审核。

  对不符合减免条件的。一律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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