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填报使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地税函发[1999]24号

颁布时间:1999-02-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就我市填报使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按季(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统一使用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印制的《成都市地方各税(费、基金)缴纳申报表》。此表应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由纳税人填报预缴税款。

  二、企业所得税自核自缴工作结束后,纳税人应统一填报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印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补充资料》,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相关资料。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补充资料》纳税人必须真实、完整、准确地填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