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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199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成地税函发[1999]13号

颁布时间:1999-01-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199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川地税函发[1998]35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汇算清缴工作的方法和步骤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规定,从19 98年度起,我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一律由纳税人(包括盈利、亏损、免税企业)自行汇算清缴(不符合条件的除外,下同)或由纳税人自行委托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按以下四个步骤进行。

  1.预缴。凡自核自缴的纳税人都必须在年度终了后的15日内主动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第四季度或上月的税款。

  2.辅导。凡自核自缴的纳税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的宣传、培训和辅导,做好汇缴前的自核工作。

  3.汇缴。纳税人应严格按照地税机关的培训、辅导要求,在次年的3月底前将自核情况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企业所得税自核自缴申报表及有关资料。

  4.清退。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对少缴的税款,应及时结清补缴;多缴的税款,经纳税人申报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抵)手续。办理退(抵)手续的纳税人应统一填写《退税申请表》(表式附后)。税务机关收到退税申请表后,税务科(所)应对企业进行检查核实,并报区(市)县、分局审批,办理退(抵)税手续或据申请表鉴注的意见,凭以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的税款。

  二、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要求

  (一)1998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主体全面转移的第一年,各区(市)县局、分局要通过多种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宣传、培训和辅导,使纳税人掌握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以提高自核自缴质量,为税务机关实施日常征管检查和重点检查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自核自缴工作结束后,主管地税机关应组织力量对企业所得税进行检查。

  检查的重点,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日常管理和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情况,通过分析、筛选确定,特别是对自核自缴走过场、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报送资料的,应重点进行检查。

  (三)纳税人发生的有关税务事项需报地税机关审核或审批的,应及时地向地税机关提出申请。所需审核、审批的事项,主管地税机关应在次年3月15日前办理完毕。

  (四)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和报表,请各局务必于4月底前报送市局。

  三、有关政策问题

  (一)企业所得税检查处罚起始日期应从自核自缴工作结束次日起(即4月1日)

  计算加收滞纳金,罚款及其他法律责任,应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财产损失审批处理权限的问题。

  1.企业发生的现金及有价证券损失,经核实不能收回的,报地税机关批准,可在税前扣除。损失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报市地税局审批;30万元以下的,由各区(市)县局、分局审批。

  2.企业发生的应收帐款,经核实不能收回的,经地税机关批准,可作坏帐损失处理。其损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报市地税局审批;50万元以下的,由各区(市)县局、分局审批。

  3.企业对存货进行盘点清查中发生的存货盘亏、毁损报废以及遭受自然灾害而发生的非常损失等,经地税机关批准,可计入当期损益。损失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报市地税局审批;100万元以下的,由各区(市)县局、分局审批。

  4.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以及因遭受自然灾害而发生的非常损失,经地税机关批准,可计入当期损益。损失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报市地税局审批;100万元以下的,由各区(市)县局、分局审批。

  5.企业发生的对外投资损失(包括长、短期)经核实不能收回的,在完备有关法律手续后,报地税局审批,可计入企业损益。如投资损失金额较大的,可在1至5年内摊销进入损益。投资损失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报市地税局审批;300万元以下的,由各区(市)县局,分局审批。

  以上各项金额“以上”均含本数。其损失如屑责任事故造成,应由责任人、保险公司先行赔偿后再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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