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国税发[2004]108号
颁布时间:2004-06-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6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要求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各单位应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检查,凡辖区内有《通知》中所列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的,国税机关应主动与当地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工作联系,收集了解政府办中小学教师、退休教师的工资、退休金标准,作为审核企业计发并在税前扣除的所办中小学教师、退休教师的工资和退休金差额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