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国税函[1997]62号
颁布时间:1997-04-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105号文通知的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检查中有关应注意的事项,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检查的对象及范围
1.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工商银行及所属支行、各区市县支行,以及市分行直属单位,均是这次专项检查的对象。
2.重庆电力局及两市一地电力部门重庆电力局直属的九个供电分局(城区、沙坪坝、江北、南岸、杨家坪、北碚、綦江、长寿、永川和一个试修厂)及局本部,两市一地电力部门及电厂,重庆发电厂、狮子滩发电厂均为专项检查对象。
二、检查的所属期限:原则上为1996年的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特殊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年终后是否按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其申报数是否与企业向上级机构汇总数一致,是否按税法的要求进行申报。
(二)各项收入是否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核算,并在帐务和会计报表中如实、全面地反映,有无收入不入帐,私设“小金库”的情况。
(三)有无各种手续费收入不入帐,并在收入总额中扣除各种滞纳金、罚款等问题。
(四)有无超标列支捐赠支出,以及非公益和救济性捐赠、各种赞助支出在税前扣除的问题。
(五)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是否在规定的范围内据实列支,超过规定额度的部分是否作纳税调整。主管部门下达的费用指标与税法有抵触的,以税法规定进行调整。
(六)呆帐、坏帐准备金是否按规定比例计提,呆帐、坏帐损失的确认是否符合规定并经过审批。
(七)工资的列支是否符合规定,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部分,是否作了纳税调整。对工资科目以外发放的工资性支出要注意检查。
(八)各种投资权益和股息、红利是否按规定补税。
(九)有无其他超过税前扣除标准,没有进行纳税调整的,各种不得在税前列支的项目是否在税前进行了列支等。
(十)以前年度的纳税监管中查出的问题,是否按规定调整了帐目、补交了税金。
(十一)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同税法规定不一致的,是否按税法规定作了纳税调整。
四、关于违反税收规定问题的处理
(一)企业不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按税收征管法第39条 规定进行处罚。
(二)在检查中发现与申报数不符,少缴税款的,除工行系统的科目内“工资”和应收未收利息,不做查补税款,但对检查的情况要如实上报市局外,其他一律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五、关于专项检查中的工作要求
(一)专项检查工作从4月初开始,先检查工商银行,5月初检查电力系统,5月20日结束。
(二)监管检查工作由业务科室具体负责进行,各科室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以保证专项检查的各项工作落在实处。
(三)有关具体要求:
1.两市一地国税局和各区市县国税局在检查前,要加强税法宣传工作,做好对被检查单位的纳税辅导工作,并要求企业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在此基础上,再进行检查。
2.各区市县局检查后,先送草表(检查批复表)至市局审查,审完后返给各局,由各局以文件的形式批复给企业,企业据此补税。文件的内容应包括检查期限、检查内容、主要问题、调整补税的依据和具体处理意见。
3.两市一地的专项检查由两市一地国税局负责。对检查中发生的纳税调整由两市一地国税局审批并抄报市局。
4.检查结束后,于5月20日前,两市一地国税局和各区市县局要将分行业汇总后的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统计表》报送市局,并附送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分析报告,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如何加强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就地监管工作的具体意见和建议。
六、切实重视和加强专项检查工作。两市一地和各区市县局要对专项检查工作统一思想认识,加强领导。专项检查前,要认真组织学习税法和业务知识,统筹安排工作。调配好检查人员,组成强有力的检查小组,同时,要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实事求是的处理好在检查中遇到的问题,难以处理的,应及时向我局反映,以求得到妥善的处理。
七、专项检查统计表格式及填报要求
(一)电力行业的专项检查统计表(格式附后)
(二)银行业的专项检查统计表(格式附后)
(三)说明:
1.银行的“工资支出”不包括纳入工资科目核算的工资,对“科目内工资”超标部分数字填入“备注栏”。
2.对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的“应收未收利息”数填入“备注栏”之中。
八、有关补税的帐务处理对工商银行的补税在财政部、工商行总行未明确列支的帐务处理前,可暂列“营业外支出——罚没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