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国税发[1996]365号
颁布时间:1996-12-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去年各区市县国税局对部分企业进行所得税自行申报,自核自缴的汇算清缴改革试点,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为了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现将改革试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充实人员,搞好汇算清缴改革试点工作企业自行申报,自核自缴的方法,使汇缴主体发生了转移,纳税人责任加重,为了使汇缴改革试点顺利进行,同时也对纳税人负责,因此各区市县国税局要有一位局长分管此项工作,并调配业务能力较强的干部从事税法宣传,辅导及培训工作,切实把这项工作落实到基层税务所。
在企业自核自缴的过程中,要注意收集有关资料,对典型事例及具体做法要及时给予报道,并抄送市局,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解决。
二、搞好申报前的宣传、辅导、培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式,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要逐步转向企业自核自缴,自行申报。为此,199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改革试点工作,要在去年的基础上,扩大试点范围。为确保企业自核自缴的质量,正确计算所得额,各区市县国税局一定要做好纳税人和社会中介机构的税法宣传,辅导和培训。对纳税大户和自行办税能力较差的企业可实行重点辅导,特别对企业所得税的调整项目要重点进行宣传,使纳税人明确税收调整项目与会计处理的区别。
三、严格检查制度企业自行申报并缴纳税款以后,税务机关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检查由负责税政的机构进行,检查面不得少于20%,检查要深入、细致。企业自核自缴后,纳税人对申报表填写内容的真实性、税款计算的准确性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负有法律责任,因此税务机关对查出的问题要严格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补税罚款。同时税务机关要切实履行对纳税申报的审核和检查的职责,不能由社会中介机构来代替。
四、认真按时报送汇缴改革试点企业统计表所得税实行自核自缴的企业,其纳税申报期可延长到2月底。为及时反映汇缴改革试点企业的成果及存在的问题,当企业纳税申报全部结束后,各单位应于1997年3月15日前向市局上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试点企业自行汇算和检查统计表”中的第一大项指标。在完成规定的检查面以后,将统计表中的两大项指标全部填列,于5月20日前连同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一并上报市局(统计表附后)。
汇缴改革的具体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办法》(国税发[1996]197号)文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