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国税函[2005]230号
颁布时间:2005-05-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9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相关年度”是指从虚报亏损行为次年至税务机关检查发现虚报行为的前一年,但最长不超过五年。税务机关发现虚报亏损是在纳税人虚报行为次年的,则只根据虚报亏损对行为当年的纳税影响,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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