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国税发[2004]174号
颁布时间:2004-08-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做好已取消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一)税前弥补亏损的管理1.主管税务机关须对辖区内所有的亏损企业逐户建立“企业弥补亏损台帐”(附件1)。纳税人可弥补亏损额,必须是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核实的金额。对纳税人申报的所得(亏损)额与税务机关检查数不一致的,应在台帐中分别反映。
2.各区县(市)国税局应利用计算机等现代办公技术,收集、整理、比较、分析本辖区内同行业各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和利润率水平,有针对性地进行重点辅导和检查。
(二)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管理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报送总局文件所规定的资料外,还须同时附送“技术开发费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附件2),作为计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附列资料。
(三)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的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掌握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或项目名称、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关联企业等重要信息并登记在管理台帐中。
(四)企业所得税预缴标准对上年度应缴所得税额(不含经批准减免的所得税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下一年度,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不符合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实行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
(五)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管理对当年未能全额扣除广告费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逐户建立“广告费结转扣除台帐”(附件3)。
(六)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确认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的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分年确认(计入)应纳税所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的管理,审核其是否符合分年计入应纳税所得的条件,并逐户建立“收入均匀计入应税所得台账”(附件4)。
二、做好保留非许可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的管理工作(一)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管理1.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国产设备投资项目,其抵免资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后层报市局确认;企业取得抵免资格后,年度抵免金额由区县(市)局审核确认后执行。3000万元以下的抵免资格及抵免项目年度抵免金额由区县(市)局审核确认。
2.区县(市)局在完成抵免资格、抵免金额审核确认后,在20日内将审核情况报市局备案。
3.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台账”(附件5)的登记工作,保证当年抵免税款和结转以后年度抵免投资余额的准确性,防止错抵。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管理1.年度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减免税,由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后,层报市局审批。年度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减免税,由区县(市)局审批,同时报市局备案。
2.纳税人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在年度内随时提出减免税申请;年度减免税申请,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2个月。纳税人按规定时限和资料报送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不得拒绝受理,审批机关应予批复。
3.西部优惠税率和西部“两免三减半”政策,仍实行市局审批优惠资格、区县(市)局负责年审的办法。
4.区县(市)局及所属税务所应在本级建立“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台账”(附件6),并做好辖区内税收优惠执行情况的登记工作。
(三)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1.年度金额500万元以上的财产损失,由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后层报市局审批。年度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财产损失,由区县(市)局审批;其中,年度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财产损失批复后报市局备案。
2.金融保险企业财产损失及呆账的审批,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取消和保留非许可项目的规定,及时向纳税人做好宣传和告知工作,确保各项管理要求落实到位。
(一)年度纳税申报时,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做好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的资料申报工作。
(二)纳税人的各类管理事项的申报统一在办税厅的综合服务窗口受理,综合服务窗口应按类别做好申报受理事项的序时登记工作。
(三)各区县(市)局应根据自身实际,确定各类管理事项办理的工作流程及工作时限,明确工作责任。
四、台账管理(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管理,确保台账登记数据的准确性。各类台账应在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登记完毕。
(二)台账登记过程中,当登记人发生变化时,应由台账移交人在“备注”栏内写明本人登记数据的起止年度、移交时间。
(三)主管税务机关在税收管理中,要结合台账中登记的数据对纳税人的年度申报情况核对。发现申报数与登记数据不一致的,应查明原因,及时进行调整处理。
五、统计及报表要求(一)各区县(市)国税局上报市局的统计表及时限1.企业弥补亏损及财产损失统计表(附件7),上报时间为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
2.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格式见渝国税发[2000]88号),上报时间为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
3.企业所得税优惠统计表(附件8),上报时间为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
(二)报表形式1.盖局章的纸质统计表1份,寄市局所得税管理处。
2.EXCEL统计表1份。EXCEL统计表格式通过市局FTP在\\98.16.16.2/sdsc/public/“统计表文件夹”中下载。EXCEL统计表通过市局FTP上传到\\98.16.16.2/sdsc/区县(市)局/up文件夹中,文件名统一由局名简称、所属年度、统计表名称组成,如江北区局报的2003年度税收优惠统计表名称为:江北03年度优惠统计表。
六、本《通知》中的“以上”均包括本数,“以下”均不包括本数。
七、本《通知》从2004年度(税款所属期)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