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国税函[1999]53号
颁布时间:1999-04-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石家庄、邯郸、邢台、廊坊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国有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监控管理的通知》(国税函[1999]1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根据我省的税源情况,确定以下五户企业为重点税源企业:
1.河北省电力公司 石家庄
2.石家庄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石家庄
3.河北兴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邢台
4.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 廊坊
5.邯郸马头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邯郸
以上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总局的要求,及时了解掌握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源情况,按时保质报送企业资料。各市局向省局报送资料的时间为:季度报表在季度终了后20天内报送,年度报表及税源分析报告在次年4月15日前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