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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三[1998]48号

颁布时间:1998-07-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级企业主管部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86号)转发给你们。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凡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仍坚持按照“两个低于”的规定计算工资税前扣除额,并对不符合“两个低于”的工资支出调整纳税,同时,还应对当年实际发放工资额低于税前扣除额的部分予以调整纳税。这部分调整数额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由企业提供以前年度调整纳税资料,经同级地税机关审核后,相应增加发放年度工资税前扣除额。

  二、对企业当年按照工资总额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均以当年税前实际扣除的工资总额和规定比例计算前扣除额。

  三、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45日内向同级地税机关报送“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审批确认表”(表式附后),并附有劳动部门的工效挂钩方案批件及其他有关资料。纳税人不按上述规定执行的,在汇算清缴时,工效挂钩新增效益工资及动用的工资储备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本通知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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