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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国债净价交易后有关国债利息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废止]

甘地税三[2002]12号

颁布时间:2002-04-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83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国债净价交易后有关国债利息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4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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