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税所字[1998]75号
颁布时间:1998-07-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62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1998年对乌鲁木齐铁路局、分局、站(段)投资举办的多种经营企业,确定由乌鲁木齐铁路局多种经营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多经中心”)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1年,税款在乌鲁木齐铁路局所在地缴入中央金库。
二、多种经营企业财务报表可以先在分局多经中心汇总,盈亏相抵以后上报路局多经中心,路局多经中心按盈亏相抵以后的所得额申报纳税。
三、汇总纳税的多经企业应当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接受当地税务机关对申报纳税情况审查;乌鲁木齐铁路局多经中心应在季度终了后30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
四、汇算清缴期限过后,汇总纳税的多经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要按《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对企业进行清缴检查,发现与申报数不符而少缴的税款,就地查补入库。
五、对实行工效挂钩的多经企业工效挂钩指标以及乌鲁木齐铁路局多经中心向所属企业提取的总机构管理费,由乌鲁木齐铁路局多经中心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后,方可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