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税函[2001]469号
颁布时间:2001-12-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八部委局《关于公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农经发[2001]10号),我区列入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有三户企业,分别是:新疆库尔勒香犁股份有限公司、伊犁泰康养殖场、新疆天康技术发展公司。
二、重点龙头企业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新国税发[1999]120号)规定的审批权限,对符合条件的重点龙头企业及时进行审批或上报。未经批准的重点龙头企业不得擅自减免税。
三、税务机关应做好有关政策的宣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