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税函[2001]308号
颁布时间:2001-09-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新疆移动通信公司伊犁分公司无偿赠送的SIM卡如何计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伊州国税发[2001]37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移动通信公司向客户赠送SIM卡,应区分以下情况计征企业所得税:
一、移动通信公司及其代销商,在模拟网退网过程中,向客户无偿赠送SIM卡,应按购进价格在税前扣除。
二、移动通信公司及其代销商,在经营过程中,无论以何种方式向客户发SIM卡,应在收入和成本中列收列支。不计人收入的,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