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税所字[1997]34号
颁布时间:1997-04-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国江南航天工业集团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试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大型企业集团,到“八五”期末,汇总缴纳的期限已满。为进一步支持该集团的发展,现将该集团在1997年底以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江南航天工业集团资产100%控股的成员企业(名单附后)由中国江南航天工业集团公司在贵州省遵义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除上述汇总纳税的企业外,中国江南航天工业集团投资兴办的其他企事业单位,仍按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江南航天工业集团汇缴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的有关规定实施就地监管。
附件:中国江南航天工业集团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江南贸易公司新疆销售公司乌鲁木齐其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