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税所字[1997]107号
颁布时间:1997-12-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加强军队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为促进军队企业生产经营的发展,支持部队建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1994]财税字048号,国税函发[1994]640号,财税字[1997]37号财税字[1997]37号等文件,各地要结合上述文件规定认真做好对军队企业的界定工作。考虑到军队企业的保密需要,企业名单不宜转发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区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