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税函[2002]543号
颁布时间:2002-10-31 00:00:00.000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2]486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100%控股21家二级企业(其中,包括7家驻外直属企业,名单附后),在2002年度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乌鲁木齐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486号)的要求,现对生产建设兵团三级企业585户,四级企业773户,事业单位491户(名单附后)实行汇总纳税的办法。凡不在此范围内的,一律就地纳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22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486号)文件精神,结合兵团的实际情况,区局决定兵团所属各汇总纳税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