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96)外字第257号
颁布时间:1996-10-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财政厅
各地、州、市、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财政监察专员办事组: 一、关于预算科目:财政部对1996年国家预算收入第16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所属的“项”级科目重新予以设置。新设置的“项”级科目为:第1项“外商投资和外国海上石油企业所得税”;第2项“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第3项“一般中央合资合作企业所得税”;第4项“一般地方合资合作企业所得税”;第5项“一般中央和地方合资合作企业所得税”;第6项“一般外资企业所得税”;第7项“一般外国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预算级次和缴库办法: 1.外商投资海上石油企业和外国海上石油企业、外商投资金融保险企业和外国金融保险企业、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外商组成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全部作为中央预算收入,分别以“外商投资和外国海上石油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一般中央合资合作企业所得税“”项“级科目,就地缴入中央国库。 2.省、地、州、市、县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外商组成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相应作为各级预算收入,以“一般地方合资合作企业所得税”“项”级科目,按级次就地缴入国库。 3.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和地方各级所属企事业单位联合与外商组成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中央和地方共享,按中方各自投资比例或合同、章 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比例(外商投资部分不计入中央或地方分享税收的计算比例),分别作为中央预算收入和地方各级预算收入,以“—般中央和地方合资合作企业所得税”“项”级科目,分别缴人中央国库和地方各级国库。 4.省属企事业单位和地、市、县所属企事业单位联合与外商组成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中方各自的投资比例或合同章 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比例(外商投资部分不计入各级分享税收的计算比例),分别作为省级和地、市、县级收入,以“一般地方合资合作企业所得税”“项”级科目分别缴入各级国库。 5、外省或外地、市、县企事业单位参股组成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其应分享的所得税收入,按属地原则以“一般地方合资合作企业所得税”或“一般中央和地方合资合作企业所得税”“项”级科目缴入所在地、市、县国库。 6.除海上石油、金融保险以外的外商独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地方预算收入,以“一般外资企业所得税”“项”级科目,就地缴入所在县(市、区)国库。 7.除海上石油、金融保险以外的外国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地方预算收入,以“一般外国企业所得税”“项”级科目,就地缴入所在县(市、区)国库。 凡在我省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应到当地财政机关或财政部驻各地监察专员办事处(组)办理财政登记,由财政部门明确其预算级次,税务部门以此作为办理缴库的依据。 三、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执行。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由省招商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或省地方税务局确认,每年由省招商局出具审查合格证明,否则不能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 四、加强协作,搞好企业所得税征管:各级财政部门应尽快开展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工作,并主动与税务部门核对当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分布及纳税情况,加强对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的指导,协助税务部门进行征管。 各级国税和地税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的财政税收政策,核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并将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财政部门确定的预算级次分别缴入相应国库。 年度终了,税务部门应将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及入库的明细情况通报财政部门。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应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所得税的入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有应缴中央收入混入地方库,或者应缴入地方收入混入中央库的,应及时通知有关方面进行调库,予以纠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