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国税发[1999]721号
颁布时间:1999-12-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6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及所属企业、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所属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继续在北京市汇总缴纳。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保险企业具体单位,由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认定。
二、国家税务局对实行汇总纳税保险企业应纳的所得税实行就地监管,并实行同级监管。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本级及汇总的企业所得税由省国家税务局监管,各地、市分公司及其直属汇总纳税企业由所在地地、市国家税务局进行监管。地、市国家税务局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一个分局负责地、市级保险分公司所得税的日常监管。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江西省分公司直属的营业部、涉外营业部应缴纳的所得税由南昌市国家税务局监管。鉴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江西省分公司直属营业部核算的特殊情况,其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暂由省局监管。
三、各保险企业应如实划分直销业务和代理业务,以准确核定代理手续费和佣金支出。代理手续费和佣金支出按规定的范围和比例据实扣除。
四、保险企业单项固定资产修理费超过累计折旧额50%且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报同级监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经批准同意后,按不超过3年的期限分期扣除。
保险企业办公楼、营业厅装修工程支出,须事前报同级监管国家税务机关。对由省分公司统一安排的装修工程,也可由省分公司统一报省国家税务局确认,经批准后,可据实在税前列支或分期摊销。
五、保险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按规定的比例据实在税前扣除。如省分公司需对这两项费用在全省统一计算、调剂使用,应报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同意。
对无收入的省分公司和地、市分公司,可由监管国家税务机关酌情核定其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
六、保险企业向下级提取或分摊的管理费,应报同级监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同意。
未经审核同意的,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七、人寿保险公司的精算方法,应报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八、各保险企业应根据实际发生的收入、成本、费用、按照税法规定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写的口径、金额要与企业的报表一致,且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字迹工整、印章 齐全,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监管国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按季和按年报送。季度终了后,县级保险企业应在10日内,地、市企业在20日内向监管国家税务局申报,省分公司在30内向省国家税务局申报。在季度申报时,对涉及全年计算的有关项目可不进行纳税调整,直接按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填写。
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实行逐级汇总纳税申报制度。年度终了后,县级保险企业在45日内,地、市保险企业在2个月内向监管国家税务局申报,省分公司在3个月内分本级和全辖汇总分别向省国家税务局申报。省分公司和地、市保险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附所属企业经监管国家税机关审核盖章 确认的纳税申报表和纳税项目调整表。
九、各保险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其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以税法规定为依据。
税法有明确规定或有规定标准的,按税法规定执行;税法尚未规定的,可参照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执行。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或统一的财务制度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税法或财务制度的统一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十、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式三份。经监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一份留存,二份交与企业。各保险企业收到经国家税务机关审核签字盖章 后的纳税申报表,一份留存,一份报上一级汇总单位。
季度纳税申报表一式二份,监管国家税务机关和企业各留存一份。
十一、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省分公司应在6月底前将经总公司主管国税机关确认的“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送达省国家税务局,再由省国家税务局出具反馈单给各地、市保险企业。纳税反馈单作为国税机关就地监管检查的依据。
企业在年度终了6个月后不能向监管国家税务机关提供纳税情况反馈单的,监管国家税务机关有权取消其汇总纳税资格,并依据税法规定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地征税。
十二、各股份制保险公司按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及本补充规定执行。对汇总纳税的股份制保险公司,其监管级次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十三、汇总纳税保险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监管检查由省国家税务局统一布置。
十四、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和省局《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1999]693号)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就地监管。
江西省国家务局、原中保财产保险江西省分公司、原中保人寿保险江西省分公司1997年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保险企业汇总纳税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1997]1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