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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的补充通知

赣国税发[1997]486号

颁布时间:1997-12-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我局曾以赣国税发[1995]400号文件转知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内容,现结合省科委、省国税局赣科发[1997]4号文件精神,将我省“两个密集型企业”申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管理程序明确如下:

  1、“两个密集型企业”申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需由企业将有关申请文件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转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2、企业报送省国家税务局审核的“有关申请文件”包括:

  (1)企业提出的书面申请;

  (2)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3)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申请前一年度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成本表、财务状况表及其附表。

  (4)由省科委颁发的“两个密集型企业”认定证书。

  3、对省科委根据有关规定撤销认定的企业,省国家税务局将依照程序取消其享受的税收优惠,待企业符合条 件后,重新办理申请。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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