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国税发[1998]593号
颁布时间:1998-11-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石化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47号),为支持石化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石化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就我省石化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8]5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有关石油公司划转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8]14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江西省石油总公司关于做好江西省石油总公司划转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工作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字[1998]57号),原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直属的中国石化九江石油化工总厂划入中国化工集团公司,并将江西省石油总公司及下属的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划转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的成员企业单位。
二、原由地方税务局管理的江西省石油总公司及下属的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的企业所得税,自1998年7月1日起,由当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和管理。
三、江西省石油总公司及下属的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作新的统一规定之前,暂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九江石油化工总厂的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仍按原办法执行。
四、组建石化集团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大举措,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主动加强联系,相互协作,认真做好江西省石油总公司及下属的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上划过程中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交接工作。
五、各地国家税务局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国税发[1998]267号),切实抓好石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保证税款及时入库。
特此通知。